多宝体育-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DUOBAO SPORTS配偶股东不配合评估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2025-07-26多宝体育,多宝体育官网,多宝体育平台登录,多宝体育下载,多宝体育网页,多宝体育app,多宝体育试玩,多宝体育入口,多宝体育注册网址,多宝体育登录,多宝体育靠谱吗,多宝官网,多宝网址,多宝真人,多宝电竞
股权价值就如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经济环境、政策、甚至是投资者偏好的影响。即使是专业股权投资人或者是资产评估机构都很难能够准确的确定股权价值。实际上,在离婚诉讼中,股权价值的确定面临的困难远不止于此。在公司收购、股权转让等非诉项目中,双方为促成交易,目标公司一般会积极配合提供资料,而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处于对立状态,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配偶股东拒不配合提供鉴定所需资料,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就给法官的审判制造了难题,法官不能因为一方拒不配合提供资料,案件就不再审理,也不能因为非股东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股权价值就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就需要在经营者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找到认定股权价值的合理方案。这即是审判进行下去的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证的客观要求。
上文已经说过,股权价值的认定是一件非常专业且复杂的事情,法官因为专业知识、获取信息以及时间等多方面的限制,很难对公司股权做出准确的认定。对于法官而言,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组织双方协商,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实际上,大部分的案件确实也是通过这一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协商不成,法官一般会选择通过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公司股权价值。这种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然而,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很多情况,法院是无法通过评估的方法确定股权价值的。笔者结合办理的过往案件以及查看的案例,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评估机构能够做出有效评估报告的前提是需要掌握必要的财务信息,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账簿等。然而,因为纠纷的对抗性,很多经营者不愿意配合提供公司财务信息。具体而言,这又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股东是控股股东,其本人不愿意配合提供公司财务信息。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股东为非控股股东,其所在的公司不愿意配合提供公司财务信息。比如,当事人为公司小股东,其所在公司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愿意参与到诉讼纠纷中去,不愿配合法庭提供公司的财务信息。
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公司经营必然要打交道的两个部门,因此该指南特定强调了法院可以向这两个部门调取财务报表。随着税务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的经营信息的准确性越来高。按照税务制度的要求,企业每年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当年的经营情况,需要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信息,这些财务报表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客观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能够成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依据。在2014年之前,工商部门实行强制年检制度,企业需要每年向工商部门提供财务报告。2014年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年报制度。企业需要于每年的6月31日之前,在企业信用信息网申报企业年报。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属于自由申报事项,因此很少企业会选择上传真实的财务信息。
(1)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酌定,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61号民 事 判 决 书“关于大德公司。原、被告均未提交经过公证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亦无法提交进行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审计报告,故本院参照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折价计算原告应分得部分,被告应向原告折价补偿其所持有股权的一半,即20万元(100万元×40%÷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故其对于被告不应当分得该部分财产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按照调取的财务报表进行酌定,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95号民 事 判 决 书“本案涉及的公司股权分割,应以杨某向徐某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更为合理。然在本案股权价值评估期间,因杨某不配合,最终导致股权价值无法确定。本案若因杨某方不配合鉴定致使徐某方败诉,或仅对涉案股权作简单的比例分割,显然有失公平,杨某首次起诉离婚为2018年年底,结合案件事实及山东莫科化学有限公司近几年的利润表,酌情认定杨某以山东莫科化学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15日的主营业务利润的99%的一半对徐某应享有的该公司股权进行折价补偿。杨某不配合本案鉴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在涉及到分割股权的诉讼中,因为经营者拒不配合提供经营信息导致评估无法进行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也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总的来说,实践中的做法是,能够调取资料进行评估的,调取资料进行评估,比如可以到税务局、工商局调取财务报表等,然后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调取财务信息后,评估机构仍然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财务信息对股权价值进行酌定。法院按照注册资本酌定的居多,其次是按照公司净资产进行酌定。虽然北京、上海、江苏高院在指导意见中均规定了,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但是实践中,何为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规模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从何而来?因此操作和认定起来均有难度,因此鲜有法官据此进行判决。当然,也有部分法院,因无法认定股权价值,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选择直接对股权本身进行分割。